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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市高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区****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冬兵,该公司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市高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区**镇**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三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秋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为民,江苏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杨来顺,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代理人刘乐,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因诉南京市高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行终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郑琳琳
审判员 季 芳
审判员 陆轶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