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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江苏**通网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2-07-25 浏览: 次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海,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通网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岗镇新**省道严家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殷朝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卫,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通网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1民终2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刘悦梅
审 判 员 张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