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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玲,女,汉族,19XX年 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41X211986XXX6XXXX,住XX省XX县XX镇XX庄XX村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雷,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41X211986XXX0XXXX,住XX省XX县XXXX村委会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凯,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玲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X月X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雷、被告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原被告大女儿刘X淼由原告抚养,小女儿刘X彤由被告抚养;3、请求依法分割位于XX区XX路 X号XX府 X#住宅楼 X室的商品房;4、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三金及首饰;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X月X日领取结婚证,办理结婚登记,20XX年X月 X 日,原被告生育大女儿刘X淼,今年 11岁;20XX 年X月X 日,原、被告生育小女儿刘X彤,今年6岁。婚姻存续期问,双方性格不合,争吵不断,更有甚者,被告需年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身体及心灵受到了极大的伤害。2019 年8 月原告不堪受辱,离开家里,来到合肥打工,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已有2年多。另,2019 年,原、被告共同购买了位于XX区X路X号XXXX#庄 住宅楼XX 室的商品房。综上,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确认破
裂,毫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刘X辩称,1、同意离婚;2、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生育两个女儿,大的叫刘X淼,今年 11 岁,小女儿叫刘X彤,今年6岁,两个小孩都在刘X处抚养。李X玲支付抚养费 228000 元;3、关于财产分割,我们共有一套房屋位于XX市XX区X路XXXX号XXX府X#住宅楼 X室。此房是2019 年X月X 日按揭购买,房价 101万元。首付 40 万元,三年已还 11 万元,尚有 27 年银行贷款及利息未还。已还 11 万元也是答辩人借款支付的。房屋购买后,李X玲出面出租给张X,房租费每年 15600元,出租 2年收入共 31200 元。答辩人的意见首付 40万元,应该一人一半,已还贷款 11 万元欠款每人一半,出租收入 31200元每人一半。另外此房谁要谁还此后 27万元的房贷。4、共同债务:购房后装修借款4万元,每人一半;5、原告诉状中提到的三金问题,答辩人不知道三金现在在哪里,家里没有,三金是婚后所买,应该是每人一半。
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李X玲与被告刘X于2010年X月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女,长女刘X淼于2010年12月21日出生,次女刘X彤于2015年9月28日出生,双方婚后于2019年X月X日购买位于XX区X路XXX号XX府X#住宅楼XXX室,权属证号为X(20XX)XX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房屋,并于2019年X月XX日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将房屋抵押给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后该房屋登记于刘X、车X玲名下,为双方共同共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原、被告均认可的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共计40000元。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此系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被告育有二女,现婚生女刘X淼年满八周岁,经法庭询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李X玲生活,本院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婚生女刘X淼由原告李X玲抚养为宜;因婚生女刘X彤现跟随被告父母生活,因刘X彤年龄尚小,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应轻易变更其生活环境,婚生女刘X彤由被告刘X抚养为宜,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关于房屋分割,因案涉房屋双方均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因涉案房屋现处于抵押状态,暂无法拍卖,原、被告双方可就房屋拍卖后的钱款,另行起诉进行分割。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三金及首饰的诉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此举证不能的不利风险由原告承担,本院对此诉求不予支持。离婚时,夫妻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的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共计 40000 元本院依法对此进行分割,即由李X玲负担 20000元,刘X负担 20000 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X玲与被告刘X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长女刘X淼由原告李X玲抚养,婚生次女刘X彤由被告刘X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原告李X玲与被告刘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40000元,由李X玲负担 20000元,刘X负担20000元:
四、驳回原告李X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0 元,由原告李X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X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鲁X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失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选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有情: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