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81-0051-7611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XX 民终 XXXX 号
上诉人(原市被告): 刘X,男,汉族,19XX 年 X月 XX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XX村委会XXX 号。公民身份号码 341X211986XXX0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玲。女,汉族,19XX 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XX庄XX村XX庄XX号,公民身份号码 341X211986XXX6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雷,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X因与被上诉人李X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2022)X 1XXX 民初 XXX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XX)X 1XXX 民初XXX6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李X玲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我不同意离婚,我同意离婚是附条件的,两个孩子要由刘X抚养和房子一并处理,我才同意离婚。2、李X玲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刘X家庭条件好,更话合抚养两个孩子。3,一审未处理房产不当,且李X玲连续收取了两年房租 31200元,应依法分割。
4、对刘X要求两个孩子都山刘X抚养。房于一人一半,债务也应当一人一半,否则刘X不同意离婚。
李X玲答辩称,刘X一审陈述同意离婚,并未附加条件,我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说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破裂,一审判决离婚正确。李X玲做了结扎手术,有经济能力,家人也愿意协助抚养孩子,房子我同意在二审处理。
,李X玲将向一市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李X玲与刘X离婚:2、请求判令李X玲与刘X大女儿刘X森由李X玲抚养,小女儿刘X彤由刘X抚养;3,请求依法分割位于XX区XXX路XXXX号XXX府X#XX楼XXX 室的商品房;4、请求判令刘X返还李X玲三金及首饰;
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刘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X玲与刘X于 20XX年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女。长女刘X森于 20XX年XX月XX 日出生,次女刘X彤于 20XX 年X月X 日出生,双方婚后于 20XX年X月X日购买位于XX区XXX路 XXXX号XXX府 1#XX楼 XXX 室,权属证号为X(20XX)XX市不动产权第 XXX号的房屋,并于20XX年X月X日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将房屋抵押给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后该房屋登记于刘X、李X玲名下,为双方共同共有。现李X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李X玲,刘X均认可的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共计 4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自由,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李X玲、刘X双方均同意离婚。此系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李X玲、刘X有有二女。现婚生女刘X淼年满八周岁,经法庭询问,表示原意跟随李X玲生活,本院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婚生女刘X森由李X玲扰养为宜:因婚生女刘X彤现跟随被告父母生活,因刘X彤年龄尚小,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应轻易变更其生活环境,婚生女刘X彤由刘X抚养为宜,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关于房屋分割,因案涉房屋双方均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因涉案房屋现处于抵押状态,暂无法拍卖,双方可就房屋拍卖后的钱款,另行起诉进行分割。李X玲要求刘X返还三金及首饰的诉求,因李X玲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此举证不能的不利风险由李X玲承担,本院对此诉求不予支持。离婚时,夫妻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双方均认可的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共计 40000元本院依法对此进行分割,即由李X玲负担 20000 元,刘X负担2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准许李X玲与刘X离婚;二、李X玲、刘X婚生长女刘X淼由李X玲抚养,婚生次女刘X彤由刘X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三、李X玲与刘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40000元,由李X玲负担 20000 元,刘X负担 20000 元;四、驳回李X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0元,由李X玲负担。
三审诉讼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期间,刘X申请对于争议的位于XX区XXX路XXXX号XX府 1#XX楼XXX室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经本院依法委托,XXXX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
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作出XXXX(司)评字 20XX 第 RXXXX号房地产司法主定估价报告。结论为:该评估房产在价值时点(20XX年XX月XX日),市场单价未8200元/m”市场总价为91.24 万元。刘X对于该估价报告提出异议,认为该估价报告估价过高,申请重新评估,并提供了部分近期同地段销售合同的复印件,证明争议房屋实际出售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本院认为,因案涉评估报告系双方共同选定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作出,刘X仅以其提供几份同类地段销售合同的复印件主张要求重新评估依据不足,但鉴于受近两年来疫情的影响,房地产市场特别是二手房市场行情低迷的实际情况,评估机构作出的估价与房屋实际出售的价值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距,又考虑到争议房屋尚有近 70 万元房贷未予偿还,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本院二审对于该房产亦不予处理,刘X、李X玲双方可通过共同协商出售的方式或者在具备拍卖条件的情况下另行起诉进行分割。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刘X二审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许李X玲与刘X离婚正确。刘X与李X玲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李X玲存在法定的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形,且年满八周岁的婚生女刘X森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李X玲生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李X玲与刘X各抚养一名子女,符合法律规定,刘X要求两个子女均应由其抚养,依据不足。关于刘X主张的所谓房租费,因房屋租赁的事实发生在李X玲与刘X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李X玲也主张该房租费已经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消费完毕,亦无证据证明在李X玲起诉离婚时,该房租先仍在李X玲处,故刘X要求分割该租费,依据不足,对于双方均认可的夫委共同债务一审法,已经依法处理,对于刘X主张的其他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可待债权人主张时一并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00元,评估费 4000元,由刘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X龙
审判员 马X
审判员 刘 X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X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