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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XXX诉前调确XX0号
申请人:俞X兰,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居委会XXX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铭,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吴X仁,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县XX镇XX社居委XX组。
申请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营业场所XX省XX市XX路X号X广场X号楼X铺。
负责人:刘X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启,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 2022 年8月2 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俞X兰、吴X仁、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支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之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2年8月2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俞X兰各项损失合计 50629元(上述款项汇至:户名:俞X兰,开户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路支行 ,账号:62XX 788XXX5 0XXXXX);
二、吴X仁赔偿俞X兰 1544 元(上述款项汇至:户名:俞X兰,开户行: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路支行,账号:62XX 788XXX5 0XXXXX );
三、俞X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各方因本起交通事故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俞X兰、吴X仁、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于2022年8月2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许X忠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X
书记员 罗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