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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XX)皖0XXX民初5XXX号
原告:张X,男,19XX年X月X 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乡X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340X23XXXX051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雷,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桑X文,男,19XX年X月 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342X22XXXX042XXXXX。
被告:余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X21XXXX90XXXXX
原告张X与被告桑X文、余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桑X文、余X支付57000元赔偿款及违约金2万元;2、桑X文、余X支付律师费 5000 元;3、桑X文、余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日,张X在钟X涛与桑X文承包的工地干活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并为此支付医疗费6万元,2019年9月3日,经各方友好协商,就张X工伤事宜签订事故赔偿协议,桑X文赔偿张X9万元,桑X文分期支付最后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全部赔偿款,若未按约支付,需向张X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现桑学文尚有赔偿款未支付完毕。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桑X文分期支付张X赔偿款 55000 元及律师费5000元,共计6万元,其中于2023年1月1日支付1万元,2023年9月29日支付5000元,2023年10月1日支付1万元,2024年1月1日支付1万元,2024年9月17 日支付5000 元,2024年10月1日支付1万元,2025年1月1日支付1万元;
二、若桑X文未按照上述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则张X有权对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且桑X文需另行支付张X违约金15000元;
三、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00 元,由桑X文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顾X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钱X
书记员 谢X